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经市政府同意,衡水市供销社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水利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农村集体产权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租、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细则》规定了交易原则,明确了交易机构,规定了交易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受理出让、受让申请方式,公开发布信息、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行为规范,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细则》还明确了市供销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的职责,以及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供销社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