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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供销社联合社盐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30  12:13:23 来源:执法公示专栏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完整地保存本单位在各项执法行动中形成的各类信息材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盐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在本单位开展盐业行政处罚、盐业行政检查、盐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有效的信息材料。

第三条 执法记录信息由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条 信息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非负责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入内、开启信息管理场所、设备。

第五条 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第六条 执法行动承办人员应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材料,及时主动地交负责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员应按照要求,负责收集全部应归档文件、图标、音像等材料。

第八条 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员应在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分类归档,并妥善保存,做到数据完整、内容准确、利用安全、编目规范。

第九条 文件、图表等纸质文件,按照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第十条 音像记录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保存的音像记录文件每年要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要领导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凡借阅、查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登记、交接手续后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第十三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衡水市供销社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盐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盐政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盐政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盐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借阅、查看信息,未按时收回的;

(六)其他违反盐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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